王某某与邻居刘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江路过进行劝阻,在拉架过程中王某某摔倒骨折。医院检查后,鉴定王某某为十级伤残。
王某某遂起诉刘某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江为防止双方矛盾继续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侵害王某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因此造成王某受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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