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岁孩子被狗扑倒父亲当众将狗摔死 随即双方发生争执
河北廊坊,女子在小区遛狗没拴绳,突然扑倒1岁孩子,孩子的父亲一气之下将狗摔死。女子大怒与孩子父亲发生争执,声称:“我的孩子(狗)死了”并要求孩子父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而孩子父亲则回怼女子“你孩子死了可以再生一个。”目前,警方已经介入!
出门遛狗就应该拴好绳,看到孕妇、孩子就应当主动避让,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
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21条规定“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在犬的颈部挂犬牌,为犬束犬链并戴嘴套,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35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除了行政违法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遛狗,没有看好自己的狗,显然有错在先,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孩子父亲的行为虽然解气,但是同样可能违法。
如果狗正扑向孩子或者扑倒孩子后趴在孩子身上撕咬,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父亲为了保护孩子不受到侵害,一脚踹死狗,这种情况下,孩子父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即便将狗踹死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的父亲是在孩子被扑倒后,狗已经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为了泄愤,摔死狗,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后的报复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如确实双方都存在过错、违法情节的情况下,建议双方互相理解,原谅彼此,原因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还规定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否则,双方都将面临处罚。
最后,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文明养狗,就是善待自己的狗狗!莫要因为看管不力,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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