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电梯内猥亵两女孩被抓 被揍得鼻青脸肿后移交给警方
浙江宁波,某小区,2名小女孩乘电梯回家。这时,上来一名白上衣黑短裤的男子。万万没想到,男子见只有两个小女孩,居然脱掉短裤,猥亵2名小女孩。电梯打开后,2名女孩惊恐地跑回家,而男子一边提裤子,一边从电梯探出身子张望,然后乘电梯回到自己家。
女孩告诉家长后,家长迅速到物业调取了监控,找到了该男子,然后对男子一顿痛扁,然后报警。男子被打得鼻青脸肿,然后被派出所带走调查。
此后,物业联系男子亲属,劝说该男子以后最好不要再住到该小区。同时,提醒家长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孩子。
真是色胆包天啊!光天化人之下,在电梯这样的公众场合,明知电梯有监控,居然还如此明目张胆地对小女孩进行猥亵,实在是太过分了!而且,还是该小区的业主,居然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事,不仅违法,而且丢人都丢到姥姥家了。
那么,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男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猥亵。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主观上要求故意,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个人认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2名女孩大概7、8岁,属于儿童。其次,男子在电梯的封闭空间内,脱掉裤子,对2名女孩实施猥亵。再次,2名女孩面对一名成年男子的猥亵,已经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便男子未使用暴力、胁迫方式,也构成犯罪。
那么,男子该如何量刑呢?这要取决于电梯是否公众场所,如果认定为公众场合,那么就应当在5年以上量刑了。
众所周知,电梯是公共空间,随时会有不特定的人上来,而且有监控,显然属于公众场合。男子在电梯间猥亵2名女孩,性质非常恶劣,必须严惩。
最后,物业劝男子的家属,以后男子不要再在本小区居住了。物业有权利吗?
物业有劝说的权利,但没有禁止该男子继续居住的权利。即便男子构成犯罪,刑满释放,仍然有权利在自己的合法住宅内居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人也不得戴着有色眼睛去看待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是防不胜防。但是,家长们还是要对孩子多加强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而家长将男子痛揍一顿,虽然气愤,但如果把握不好分寸,有可能也涉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最好的办法是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对此,您认为该如何处罚该男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