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师上网课疑现不雅聊天官方调查 不堪入目!
浙江温州,一中学政治老师上网课时,一不小心,把与一名女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暴露出来,当场一片哗然。
原来,这些聊天内容十分不雅,言辞毫无遮拦。这名老师不但夸赞女子的妹妹漂亮,还与女子约好,要女子及其妹妹与他一起发生关系。女子也是一口答应。
这段聊天记录,是这名老师在给学生投屏课件时,不小心一起投出来的。虽然他发现以后,手忙脚乱地急忙关掉了,但仍然被记录了下来。
对于这件事,当地教育局的态度十分明确,表示一旦查实,由于涉事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会对这名老师做解聘处理。
1、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特别是作为一名政治老师,应该要求会更高一些。结果这名老师在上课时,在这么多未成年学生面前,暴露出这种聊天内容,让学生们怎么想?会不会给学生们留下心理阴影?这样的人,必须清理出教师队伍!
2、不过,虽然说解聘也是一种处罚,但可能还不够。除了教育局,警方也应当介入。因为这中间不光是道德的问题,很可能还存在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
首先,许多人从这名老师与女子的聊天内容判断,这么大胆的对话,这名女子的身份十分可疑,是不是失足女?
这种判断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对方确实是一名失足女,从两人的对话来看,应该已经不是第一次交易了。
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卖淫嫖娼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警方对这名老师及对方女子,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就算情节较轻,也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这还不够,卖淫嫖娼只是治安违法,而这名老师的要求,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具体的罪名,就是吴亦凡犯的那个罪——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是指三人以上从事淫乱活动。根据这个规定,并非只要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就会构成犯罪。还需要是首要分子或者三次以上参加,才会构成。
从这名老师的言辞来看,他当时积极邀请,属于组织者,在首要分子的范围内。
不过,这名老师的聊天记录还只是邀请,无法证明他实际实施了。但这在刑法上已经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构成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还是可以处罚的。
而且,从他熟练的安排来看,这种行为不太像是第一次,如果之前有过类似行为,那就属于犯罪既遂了,是应当追究责任的。
3、最后,这个犯罪是刑法中少有的一个伦理性犯罪,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却被认为是犯罪,主要就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化,违背了人伦底线。
现在这名老师,却涉嫌这样的犯罪,实在是种讽刺。而这家中学,虽然是民办的,但毕竟是学校,以后在招聘老师上,是不是也该严把入口关,在思想道德方面多加审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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