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调查结果,涉事导游为外省籍女子张某,且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事发当天,她非法组织了一次到泸沽湖的旅游行程。在途中,张某与游客发生了争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并拟处以十万元罚款。同时,局方还表示将继续加强对导游的监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此事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持有导游证。张某未持有相应资质却在游客面前耍威风,确实违反了规定,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导游的监管。
该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导游行业的关注。希望类似事件的发生能够加强对导游从业资格的审核,确保导游具备专业素养,并且加强对导游行为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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