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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0月9日,彭某生下儿子傅某某。彭某认为,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现男孩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彭某遂将傅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双方非婚生儿子傅某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元整,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万宁法院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生活,已建立浓厚的依赖之情。现孩子尚小,经常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综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公平原则,原、被告抚养能力及各自是否有其他子女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根据目前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非婚生男孩傅某某抚养费;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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