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KTV陪酒坠楼画面曝光 多处粉碎性骨折后续需康复治疗
时间:2023-11-23 18:15 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15岁女孩KTV陪酒坠楼画面曝光 多处粉碎性骨折后续需康复治疗
11月21日,一则“成都15岁女孩KTV陪酒坠楼重伤”的消息引发关注。其母亲彭女士称,8月26日凌晨,15岁的女儿月月(化名)从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一商场三楼的鑫银汇KTV坠楼,多处粉碎性骨折,至今仍在住院。
多处粉碎性骨折后续需康复治疗
22日下午,月月母亲彭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发地点有一则标注为3楼的指示牌,月月独自从过道走到玻璃护栏旁,随后攀爬上玻璃护栏,随后翻身跃下。
事发现场。
彭女士告诉记者,8月26日凌晨,月月坠楼后被送入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她赶到医院为做止血手术签字时,医生问孩子为什么会摔得这么严重,在旁的鑫银汇KTV管理人员林某回答道,“她(月月)精神上有毛病,是她自己跳的,我这里有证据”,并向医生提供了这段监控视频。
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证明显示,患者因“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急诊入院。入院诊断为骶尾椎、左侧趾骨、髂骨、坐骨粉碎性骨折伴出血,失血休克;右侧坐骨、髂骨后份骨折;T7、9、12、L1椎体骨折,L4、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肺挫伤伴感染;失血性贫血,中度、血小板减少;凝血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低蛋白血症;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抑郁症。
彭女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月月仍在住院,后续还需要接受至少3个月的康复治疗,医院预估康复治疗费用约700元/天,一个月将花费两万多元。“之前住院的费用是KTV的老板断断续续支付的,之后的康复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
涉事KTV涉嫌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彭女士称,据月月清醒后回忆,事发当晚,她和一名未成年女孩一起在鑫银汇KTV接待了两位客人,月月喝了一箱啤酒,但另一名女孩“刚来上班四五天,不主动招呼客人”,月月便向KTV管理人员反映该情况,却遭到了对方的斥责,“你看你自己的形象都没有弄好,你还管别人,管好自己就行了”。
随后,月月前往KTV的休息室把牛仔裤换成了裙子,重新回去招待客人。“后来她实在是受不了了,晕晕沉沉地走出来,想去休息室休息一下,不知道怎么掉下楼了,感觉像睡了一觉,醒过来发现腿特别疼。”彭女士说。
事发前,彭女士不知道月月在鑫银汇KTV上班,后来经过查询月月的手机得知,3月24日,鑫银汇KTV员工罗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私信询问月月“找不找工作”,并称“夜场好玩得很,保底一万五”。同月28日,月月开始在这家KTV上班。
8月26日0时35分,彭女士接到月月的电话,“她边哭边说自己不想上班了,声音离电话越来越远”,当彭女士重新拨打女儿的电话时,却再也无法接通。
事发后,彭女士多次致电成都12345反映情况,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回复显示,彭女士9月至少5次致电,询问事件调查进展,而当地曾在两次回复中称“经核实,涉事KTV否认您女儿是该店的员工”,建议彭女士提供女儿在职期间的相关佐证。
KTV被质疑涉黑涉恶
成都市公安局回应
11月21日,华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记者从天府新区有关部门获悉,经现场监控发现,8月26日事发当日,伤者自行从事发地三楼跳下,已初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9月13日,华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瑞祥路150号鑫银汇KTV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于9月13日受理为刑事案件,于9月14日对“鑫银汇KTV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立案侦查,受、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发至今已近三个月,有声音质疑涉事KTV是否涉黑涉恶,是否有保护伞问题。11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KTV是否涉黑涉恶问题,该局正在跟进调查。对于是否存在保护伞问题,华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个肯定要查”,其称,上级部门正在调查,目前暂不便透露进展。
鑫银汇KTV
涉事KTV暂停营业
曾违规被罚款
22日上午,记者从现场了解到,鑫银汇KTV已暂停营业,该店所属公司曾因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罚款1500元。
鑫银汇KTV目前已暂停营业。
11月22日上午,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鑫苑摩邻天地3楼的鑫银汇KTV店门紧闭,并上了大锁。店门口张贴的暂停营业通知显示,“本KTV因有事处理从今天开始需暂停营业一段时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营业时间另行通知”,落款为成都市鑫银汇娱乐有限公司。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成都市鑫银汇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峰,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食品销售,经营状态为存续状态。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2021年10月12日,成都市鑫银汇娱乐有限公司因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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