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在招聘技术人员时往往会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后加入同类型竞争企业,从而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优势。一位电气工程师就在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自认为不处在核心岗位,也不掌握商业机密,然而,跳槽到同类型公司后却遭遇了竞业限制,被要求赔付50万元。那么,自认为不掌握企业核心机密的技术人员,需要赔付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吗?
2018年12月,小王入职了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因为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干了两年不到,他就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小王收到了一份老东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让他大跌眼镜。电气公司要求小王赔偿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仲裁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面对5万元的违约金,小王仍然很委屈,在职时月薪不过6000元,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小王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
原来入职时,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庭上,小王认为自己主要从事电控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运用的都是行业领域内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术,并不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性岗位,不可能接触或者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核心技术。而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元/月,违约金却约定50万,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原为某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自愿与该公司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在从某电气公司处离职之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陆望舒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劳动者是电气工程师,通俗理解也就是一个技术性的岗位,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后续他履职的这家公司,通过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反映,跟原用人单位存在高度重合,进而法院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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