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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编造虚假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将受法律严惩
时间:2012-10-18 08:07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毛青青

  记者从中国民航局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熊毅8月30日编造虚假信息威胁深航ZH9706航班安全案10月17日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熊毅或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在此间表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民航局这位负责人介绍,10月17日,“8·30”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航班安全案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毅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的行为,造成航班备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提出对熊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湖北机场集团也将依法对熊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航班备降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据介绍,2012年8月30日22时29分,深航ZH9706航班起飞后收到威胁信息,航班立即备降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机场公安、安检等部门实施应急响应,对该航班旅客、货物及机舱进行排查。71名旅客于次日上午才飞往深圳,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9月4日下午,警方将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班的犯罪嫌疑人熊毅押解回襄阳。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期连续发生多起针对民航航班的虚假恐怖威胁信息案,严重扰乱民航正常运行秩序,影响了部分民航旅客正常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位负责人强调,法律界人士还认为,飞机不同于其他运输工具,其航空运输的特性也决定了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因此,旅客在航班上的打手机、吸烟、斗殴、损毁客舱设施设备等行为,均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危及飞行安全,将触犯刑法, 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另外,违法行为人若属精神病患者或是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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