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家里开办私人戒毒所,李某到其处戒毒,双方签订了《安全协议》,李某还支付了2万元购买戒毒药品。出所不久,李某再次复吸。“戒毒不成功,《安全协议》是张某为了售药采用的欺诈手段。”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2万元戒毒款。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原告李某称,去年9月22日,他到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张某的“个人戒毒所”戒毒,并与张某签订了戒毒《安全协议》,协议第8条约定:戒毒病人15至20天戒毒,首次服药后,支付戒毒药成本费用2万元,若未成功戒断,分文不取,退还2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2万元戒毒款,购买了戒毒药服用,药物起了作用,不久,李某离开了张某家。可到今年3月14日,李某又复吸毒品,并因为吸毒被金平县公安机关抓获,送往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
事后,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庭上,李某代理人认为,被告未取得从事有偿戒毒服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从事有偿戒毒服务业,其行为违法。其次,被告利用特效药当幌子,用欺诈手段与李某签订《安全协议》。“我们要求法院撤销此《安全协议》,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戒毒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而张某辩称,李某是自愿到其处戒毒,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中已注明戒毒有关事项,原告在其住处戒毒一周后,因家中有事,带着15天的药离开了。此后,原告母亲曾在电话里称儿子已成功戒毒,治好了他的疾病。“我长期从事民间戒毒,只收成本费或者免费,没有进行过宣传和从事有偿戒毒服务。我所销售的戒毒药品为纯中药,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安全协议》是基于原告吸毒、被告从事戒毒服务的情况下签订的戒毒合同。虽然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戒毒方法,但戒毒合同必须依法成立才能生效。“张某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并与原告李某签订《安全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其用于戒毒的药物也没有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综上,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安全协议》无效,由张某返还李某2万元。(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雷晴 通讯员董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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