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4日电(记者裘立华)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21日以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良英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陈良英退赔其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的财物。
被告人陈良英,女,45岁,泰顺县罗阳镇人。她的人生阅历很丰富,做过油漆工,办过玩具厂,经营过卧铺车,开过餐馆……她也很不幸运,自己身体残疾,丈夫盖房时受伤后不能做重活,经营卧铺车亏损二十多万,开餐馆又亏损四、五十万。她弟弟见其可怜,把一排有店面的房子归其名下,靠出租房屋维持生活。
2009年,陈良英从他人处借款在泰顺县罗阳镇建设路经营一家火锅店,让其意想不到的是,头两个月就把本钱赚回。见利润如此可观,陈良英又从他人处借款,在杭州开设三家火锅店,但这次没有那么走运,三家火锅店因经营不善全部倒闭,亏损800万余元。
在这种状况下,陈良英继续采取了借后债还前债的办法,在社会上虚构夸大其本人及家族资产,散布其弟弟在西安做装潢、房地产生意等虚假信息,以2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四处向人集资。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雪球越滚越大,陈良英最终负重难支。
自201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良英共向江某某等80余人非法集资1360余万元。2012年5月7日,被告人陈良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过程中,陈良英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良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社会非法集资1360万余元无力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良英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退赔。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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