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过多年建设,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得到较大发展。目前,省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现状:福利机构收养非
措施:将鼓励公民合法收养
问:民政部门对兴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有何规定?又有哪些扶持和帮助?
答: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民政部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兴办。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同时,在实践中,社会上一些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有的渐渐形成规模。对这类个人和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问:收养孤儿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责关系怎样?
答: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