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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时间:2016-05-20 19:05   来源:教育厅   责任编辑:毛青青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全面启动,评价标准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对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5月17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了《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系列配套办法,明确了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具体时间表。《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也于同日公布。

  据悉,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此次改革将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建立统一职称体系设初中高级职称

  目前,我省有中小学专任教师70万人。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我省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包括: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适当倾斜农村教师

  在评价机制上,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评价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价标准条件》把师德放在基本条件的首位。今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在基本条件中,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此次改革,将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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