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监管大都实行“统一制”,即统一监管部门、统一人员、统一调查、统一实施召回、统一发布信息。我国即将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方面基本延续2004年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大部分业内人士和民众都认为,“统一召回监管”体制符合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实际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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