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国务院宣布完成了对汽车业界一直很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核,这意味着汽车召回将从之前的部门规章提升到了法律法规层面,并将对汽车业界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从条例里面可以看出,今后如果有汽车厂商违反召回管理条例的话,将面临空前严重的处罚。汽车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将对汽车制造商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004年10月起实施的《缺乏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签署发布的。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将汽车召回管理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
● 车企拒绝召回面临巨大代价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今年2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汽车生产者如违反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大力度空前的重大处罚。这也是这一条例的最大亮点,和各方争论的焦点。
如条例规定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等情况,都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或者拒不召回的;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以及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更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以每辆车10万元计算,假设召回数量在1万辆,那拒不召回的代价也将在亿元以上。
● 汽车召回批次规模大幅上升
随着汽车业的快速发展,缺乏汽车召回管理日益成为重大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相当于每5天就有一起,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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