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删除了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两种组织形式。
原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上一次审议之后,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共同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据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至于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性机构等,可由基金合同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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