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徐某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金龙鱼”食用油,将价值约97.8万元的假油卖给被告人潘某开的两家粮油商行。后徐某从2011年8月开始自产自销“金龙鱼”食用油,至同年10月,共将价值14万多元假油卖给潘某;将价值6万多元假油卖给伍某(另作处理)。(见习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晔晗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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