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印刷着密密麻麻小字的快递面单、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保险合同等文件,你是否早已习惯潇洒地大笔一挥签下大名,却从不读条款?面对国际 的强势维修政策,你是否依然钟情于之而不悔?面对突兀无理的短信通知,你是否只得回报一声叹息?
除了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之前常见于月饼券上的霸王条款,我们经常涉及的商品、服务条款中,还隐藏着:“无保价快递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理财产品的超 预期收益归银行”;“车损险不赔暴雨损失”;“维修三包期不重新计算,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厂商,修坏仅赔维修款”;“不回短信拒绝,即表示接受包月服务”等千变万化的霸王条款。
不管这些条款怎么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现身,如何变化内容,我们只需记住,我国消保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各种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该等内容无效。这些被法律归为无效的条款,统统都是霸王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以各种形式隐藏在消费市场的各个角落,首先需要消费者睁大眼睛、仔细辨别,才能识破其真面目。但如果在遭遇霸王条款时,你连看都不看,当时何谈发现?日后又何谈维权?
其次,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区别情况,分别采取行动:向经营者要求自纠、向消保委投诉、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等方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笔者有过这样的亲身经历。笔者常去的一家洗衣店曾以店堂告示的形式,擅自调整之前 的会员优惠服务价格,这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笔者因此向本市12315热线投诉,向其提供了商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后,第二天下午,商家即来电表示将按原 价格提供服务。第二个案例的当事人是笔者的一个客户,他委托国内某知名品牌快递公司发往外地价值不菲的物品被弄丢,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该公司援引其霸王条款:“无保价快递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的规定,“善意”表示愿意赔偿物品价值的10%。笔者接受客户委托,向该快递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催告其应按照损失物品原价进行赔偿,最终如数获赔。另据报道,全国关于“车损险不赔暴雨损失”的官司已有多起,均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
因此,面对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的脑袋里要有保护自己的基本意识,一旦发现自己“被霸王”了,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要知道,你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同时也助推了整个社会消费环境的改善。(沈丽 作者系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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