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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元买保健食品竟是假货 法院判商家10倍赔偿
时间:2012-11-16 09:08   来源: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商家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消费者王先生提出10倍赔偿。昨天,海淀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去年12月通过网络购买了价款为4000元的三种保健食品,包括“阿拉斯加银杏软胶囊”、“安普人参皂苷粉”、“睿得利蜂胶王浆花粉软胶囊”。他和家人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王先生到有关部门核实鉴定,发现花粉软胶囊与银杏软胶囊均为假冒食品,而银杏软胶囊和人参皂苷粉还违反了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含有国家禁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银杏叶和人参,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王先生认为,商家明知三种涉案食品均属于无检验合格报告的假冒食品、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却仍然通过非法渠道进货、销售,造成自己和家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故要求10倍赔偿。 

  商家答辩称,王先生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公司以前经营过保健食品,但现在不干了,是王先生通过网络找到我们,要求代购保健食品。”代理人称,公司出于好心,答应了王先生的请求。王先生提出代购多种保健食品,但公司仅找到涉案的3种,其中40盒银杏软胶囊、花粉软胶囊是从十里河医药批发市场购买的,20盒人参皂苷粉是从淘宝网站上购买的,成交价共计4000元。找到这些商品后,王先生予以认可、购买。“我们认为,王先生这次购物行为不是正常的消费,他不构成消费者主体资格。”代理人质疑,王先生购买的保健食品数量远超实际所需,比如其购买的银杏软胶囊可服用4000天。对此,王先生称,自己和家人都患有高血脂,为了降血脂、提高免疫力,才购买上述保健品。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且被告商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进货渠道及供货单位资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据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还购物款,另外,给付王先生10倍赔偿。 

  宣判后,被告商家提出上诉。(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婷 胡光)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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