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盗墓团伙”李某等17人被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1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11年9月底到11月14日,李某等17人,携带千斤顶、钢钎等作案工具,先后七次窜至早已踩好点的元坝区丁家乡青龙村六组王家湾、黄龙乡水磨村四组等4处坟林,盗得墓碑十块、门木板两块,且造成墓碑墓冠倒塌,损坏严重。随后,他们将所盗取墓碑和门板运往成都市送仙桥古玩市场,以4000元到9000元不等的价格全部销赃给张某,分赃后挥霍赃款。其所盗掘的墓葬,经国家文物管理局四川站鉴定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墓葬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而清代和清代以前的为古墓葬。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并参与,均应认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李某等17人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蒋兴旺 刘利华 本报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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