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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案首审在哪挖的成焦点
时间:2012-11-28 10:27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庭审结束后,走出法庭的吴高亮被记者团团围住 摄影记者 段韵

  双方亮证据

  吴高亮拿出了自己和二姐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从彭州国土局和农发局获取的承包地遥感图等16组证据,并请3名村民和1名挖掘机司机为自己出庭作证。

  镇政府出示了从彭州国土局和农发局获取的承包地遥感图等5组证据,并请当日出警警官等3名证人出庭作证。

  昨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彭州乌木案”终于开庭审理。乌木是在河道里发掘的,还是在吴高亮二姐的承包地里发现的?这个问题成为双方第一场庭审的争辩焦点,这也是乌木挖出地点首次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吴高亮的4位证人

  2人目睹吴高亮挖掘乌木

  在双方的举证过程中,通济镇政府的代理律师首先指出,吴高亮和代理律师出示的从彭州国土局和农发局获取的承包地遥感图、从彭州水务局获取的通济镇水系图不能说明来源。因此如果这三个部门是图片的提供者,应该提供图片的说明,但吴高亮和律师未能提供。因此,这组图片的客观性存在问题。

  为了证明乌木是吴高亮 发掘的,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张敏拿出了彭州当地的报纸《今日彭州》报道的稿件———《凝固的生命》。报道中提到,今年2月初,吴高亮在家门前的河边发现了乌木。但通济镇的代理律师同样提出其客观真实性存疑,他提问,记者是否在初期发掘就在现场?所谓吴高亮是发现者的观点是不是从其他村民处获得?

  在进行完举证之后,原告方吴高亮开始依次请出证人作证。 出场的70多岁的村民王永华。虽然老人的表述有些问题,但他最终确认自己曾经亲眼目睹吴高亮在挖掘乌木。但在通济镇代理律师的询问下,王永华对他看到乌木的具体位置又表述不清楚。之后,曾经当过吴高亮所在的麻柳村村主任的刘述英出庭作证。因为做过很多年的村主任,所以刘述英知道吴高亮和吴高惠承包地的具体位置。但是,她并没有目睹吴高亮挖乌木的现场,只是在乌木被挖掘出来后,她到现场看了一下。刘述英证明,她所看到的乌木是在吴高惠的承包地中。

  随后,吴高亮请出自己雇佣的挖掘机公司的司机白双。白双称,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接到老板电话,到吴高亮挖掘乌木现场把挖掘机开回来。“我挖了几分钟,就开走了。”白双表示,他只是试了试挖掘机,并没有目睹吴高亮 挖掘乌木。吴高亮称,让白双出庭的目的,是证明他早在政府挖掘乌木之前就雇佣了挖掘机进行作业。最后,村民罗云华出庭作证,他也目睹了吴高亮挖掘乌木的现场。

  镇政府的3名证人

  1人证明是在河道里挖的

  在吴高亮的证人作证后,通济镇政府又请出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乌木是从河道里发掘的,而不是吴高惠的承包地里。

  首先代表通济镇政府出庭的是当地派出所警官罗岩飞(音)。罗岩飞称,今年2月9日23时许,通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麻柳村的河沟里私自采挖砂石。随后,罗岩飞赶往现场,发现通济镇麻柳村十七组河段中间已被挖了一个大坑,但附近均未发现采挖人员和工具。

  随后,通济镇麻柳村的村主任助理朱先生出庭作证。作为通济镇政府挖掘乌木的村民监督小组成员,他表示,乌木发掘出来是在河道里,而不是吴高惠的承包地里。另外一名证人是政府挖掘时负责抽水的工人。最开始,这名工人称乌木是从河道里挖掘出来的。但随后,他又称自己不是麻柳村居民,分不清楚哪里是河道哪里是承包地。

  而在之前吴高亮的4名证人中,王永华、刘述英、罗云华都称乌木应该算是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发现的,但是,对于吴高惠承包地的具体位置,他们的描述又都不是特别清楚。

  在昨日的法庭上,吴高亮强调,发掘出来的7根乌木中,只有1根乌木是竖立在河道中的,其他乌木都是自己发现并 挖掘的。而在通济镇政府出具的遥感图中,吴高惠的承包地编号为0026号地块,被描述为“毗邻”乌木出土的河道。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摄影记者 段韵

  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 挖出地点将影响判决

  在法庭调查中,通济镇政府还专门解释了自己没有非常行政行为。通济镇政府称,他们并没有强行拉走吴高亮的乌木。因为,乌木当时并没有被挖掘出来,所有权并不能确定,因此不算“扣押”吴高亮的乌木。而且,镇政府是在征得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挖掘出7根乌木并进行保管、保护行为。

  昨日下午5点过,在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将另行通知下一次开庭的时间。

  为什么乌木“藏身之地”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呢?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张敏解释,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如果确定乌木是在河道中发掘的,因为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可能就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而如果乌木是在承包地里发掘的,那么乌木可能就由用益权人,即承包者取得。所以,乌木的“藏身之地”才会成为双方首先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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