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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买卖双方身份是否应公开
时间:2012-12-04 19:11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2012年春拍以6900万元成交的清乾隆白玉蛟龙钮 “八耄念之宝”玺。 2012年春拍以5520万元成交的明代鱼龙海兽紫檀笔筒。 2012年春拍以2.0786亿港元成交的北宋汝窑天青釉葵花洗。

2012年春拍以2.0786亿港元成交的北宋汝窑天青釉葵花洗。

  纽约 法院日前规定拍卖商须公示委托人和买受人姓名 引发热议

  自拍卖行业诞生以来,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拍卖行的 机密。不过,纽约 法院最近出台了一项规定:纽约的拍卖商必须公示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姓名,以确保交易合同具备约束力。这一“重磅炸弹”的面世,直接动因来自于一场拍卖官司——

  一位买家在拍卖会上拍下了一个46万美元的俄罗斯礼盒,后又拒绝付款,于是委托方将买家告上法庭,赢得官司。但买家在上诉时,援引了一部中世纪商法中的明确规定——“卖家的真实姓名必须体现在合同上”,因为委托方在拍卖会上使用的名字是“#428”。最终,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买方的裁决,认同商法中关于买卖双方姓名的规定。

  那么,究竟为什么一直以来都要对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这是否会导致自导自演的假拍等暗箱操作?一旦公开又会带来怎样的利弊?该事件对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有没有借鉴意义?

  文、图 记者 江粤军

  《拍卖法》:为保密提供法律保障

  在我国,拍卖行一直都会对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呢?

  广东十大 中青年法学家、广州 律师朱永平明确告诉记者,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具体体现在: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的委托拍卖手续或与拍卖人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等文件中,买受人对身份保密的要求会体现在拍卖笔录或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中。若拍卖人违反前述有关文件的约定,对外披露委托人和买家身份信息的,委托人和买家可根据约定追究拍卖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拍卖行业中,尽管委托人或买受人未要求保密其身份,拍卖行按惯例还是会为其保密的。

  另外,朱永平表示,我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据此可知,提供卖家姓名是否真实是委托人向拍卖行披露身份的义务,同时,拍卖行亦具有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因而,根据双方的义务,在委托人与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上,委托人的姓名在推定上是真实的。“在买家与拍卖行发生纠纷时,涉及卖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时,若委托人姓名是虚假的,买家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朱永平如是说。

  保密:维护买卖双方的基本利益

  那么,这一保密条款的由来,又有着怎样的现实基础和意义呢?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涌认为:“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建立在对拍卖行业商业运作的基本认知上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拍卖行就像其他的任何企业一样,有其客户资源,委托人是拍卖行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商业机密不能也不必公开。另外,拍卖行对委托方也应承担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委托人一般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怕引来不必要的联想和揣测。因为从明清以降,收藏品就一直是一种家族财富的象征,如果被人知道拿去卖掉了,常常会落下个不肖子孙变卖家产的骂名;如果是企业送拍藏品,又会让人觉得是资金链出了问题。就买家而言,他从拍卖场上高价买下一件拍品,就犹如他去逛商场一样,也不想弄得人尽皆知。这种隐私一旦暴露,别人会深挖他的背景,关注他的一举一动,他会觉得很没安全感,而且并非所有人都有条件建立高规格的安保系统来守护他的藏品,被偷被盗的危险也会大大增加。”

  北京隆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建业也表示:“对双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是拍卖行最基本的义务和行业道德,是维护买卖双方的基本利益。就委托方来看,很多情况下并不愿意将自己的身份公之于众,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压力;就买受人而言,很多收藏品价格奇高,藏家愿意花巨资买下来,是出于自己的喜好或投资目的,一旦姓名被公开了,他的安全感会急速下降。为什么叫‘收藏家’呢?就是因为很多人只想藏起来自己偷着乐,不愿让人知道。”

  知名收藏家郭庆祥的观点也一致:“委托人拿出藏品交给拍卖行上拍,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其中有一些是不方便公之于众的隐私;买家也很可能不想让人知道他竞拍了什么艺术品。”

  朱永平的分析同样非常明晰:“拍卖行对两者身份的保密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也是基于行业交易惯例及对各方隐私保密的考虑。对委托人、买家而言,可以保证其经济状况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得到保密;对拍卖行而言,可以保证拍卖交易全过程由其掌控,减少干扰使交易更迅速地落实。”

  公开:拍卖公司职能大大削弱

  在纽约 法院出台规定后,与案件无涉的佳士得拍卖行迅速做出反应,表示:“我们正在与法院进行磋商讨论,并检讨我们的法律漏洞。”那么,公开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身份,究竟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和后果呢?

  刘建业认为,单纯从买家角度来看,他知道这是谁的藏品,会对拍品的信任度有所改变:如果是收藏大家送拍的,他会觉得更可靠些;如果是名不见经传的人送拍的,他可能会慎重些。“不过,这一信条实际上并非真实有效,很多 的艺术品并不出自收藏名门。”同时,他强调:“一旦公开买卖双方的身份,买家可以直接找到委托人,拍卖公司的中介作用就失去了,职能被大大削弱了,会造成相当的混乱。在保密的情况下,买受方发现拍下的东西有问题,只能找拍卖公司协调。要是他能直接找到委托人,那可能会威胁到委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委托人自然不敢上拍场了。公开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身份,表面上是增加了拍卖的透明度,维护双方的利益,实际上是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拍卖行也没有任何得益,可谓弊远大于利。”

  郭庆祥也谈到,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是拍卖行这类中介机构最核心的商业机密。如果同时公开双方信息,许多人会因为多种原因不再参与拍卖行的竞拍,而采取私下交易,这对拍卖行的打击将是灾难性的。“是否公开双方的身份,要看各自的意愿,不应该用强制手段进行规定。”

  尽管朱永平认为公开买卖双方的身份,对 藏品而言,有一定的意义,“理论上应该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流向的清晰性及减少赝品的出现”。但他同样指出:“盲目地公开交易信息,可能会使拍卖交易无法顺利进行,使拍卖交易的特殊优越性得不到实现,扼杀交易,甚至会严重影响拍卖行业的发展。”

  赵涌则强调,公开委托方和买家的真实身份,最大的可能是买卖双方都改变策略委托第三方,譬如以自己的亲戚或员工的名义来送拍或竞买,别人同样难以探究他们的真实身份,这样一来还将大大增加拍卖行的核实难度,让整个拍卖过程更加复杂化。

  难题:明修栈道难抑暗度陈仓

  当下拍卖市场哪些弊端是跟买卖双方信息是否公开相关的呢?是否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呢?

  朱永平分析道:“拍卖行业已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规则和惯例。有部分虽形式合法,但实质却违背市场交易规则,如拍卖行的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相互约定压低拍卖应价;竞买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私下约定成交价;委托人通过虚假拍卖抬高标的竞拍价格等,甚至以此掩盖非法目的,以上问题在身份不公开的情况下很难被监督及查证。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工商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落实与反馈总结。”

   收藏家郭庆祥也列举了当下拍卖存在的两大问题:

  一是通过拍卖行竞拍艺术品来送礼。“比如有人送拍一件价值大概是一万元的艺术品,却叫人竞价到100万元成交,然后把这件艺术品作为礼物送人,接受者不就貌似得到价值100万元的礼物了?又比如送给某人一张画,而某人把画作送到拍卖行进行拍卖,送画的人自己举牌买下来,送拍的人不就白白得到了一大笔卖画款吗?如果买卖双方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了,此类行为的确可能受到监督,但要杜绝并非易事,因为买卖双方可以换名买卖,这又如何控制得了呢?”

  二是拍卖行本来是一个体现公平的商业交易平台,但现在某些拍卖行后面还站着更大的艺术品经营公司,他们一边利用拍卖行这个平台炒作和控制市场行情,一边在经营公司私下出货。“买卖双方信息公开了,明做不可能,但还是能换名暗地里做。中国艺术品市场,亟须规范的是契约精神和诚信品质。”

  启示:加强监管更重要

  赵涌强调:“所有的商业法规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能因为出现过一些违规现象就一棍子打死,就像你不可能因为路上经常发生事故就劝大家都不要出门了。应该做的不是否定保密原则,而是哪里出了问题,就严查哪里,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这时该公开的自然就会公开,这样的公开也才能起到警示作用,否则无异于因噎废食,并不可取。”

  刘建业也认为,公开双方真实身份,对解决委托人或拍卖行自己举牌炒作等弄虚作假问题并不管用。“解决虚假拍卖的最好方式是检查拍卖行的税金。拍品成交了,就得纳税,如果没纳税,就可能存在虚假拍卖问题。当然,拍卖行也常遇到这种情况,本来现场真的成交了,并非假拍,但后来买受人又犹豫了,或者资金暂时出现问题,那他可能就不买了。拍而不付款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分析。如果能建立一种税务报告制度,拍卖行向税务部分清楚反映成交额与实际付款额之间的差距,才是最好的监督。”

  不过,在朱永平看来,纽约的这一案例对中国拍卖行业发展很有借鉴意义。具体包括:一、坚持拍卖委托人和买家的身份信息保密,完善保密机制,保障交易主体隐私权,确保拍卖交易顺利进行。二、中国的《拍卖法》应该修改,出台相关解释及实施细则拟补现行拍卖法中的模糊和混乱规定,使之更公开、公正。三、加强监管,在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并落实常规化的监督与执法,减少行业潜规则影响下的不公平竞价及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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