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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珠宝标识新规
时间:2012-12-19 10:56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本报讯(记者 于春沣)岁末将至,珠宝首饰也将迎来销售高峰。日前,市质监局公布了《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地方标准,对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销售票据内容和要求等作出规定,标准将于明年2月15日起实施。

  据介绍,今年前三季度,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专线共接听珠宝首饰类咨询来电197件。“不少消费者对珠宝首饰不是很懂行,购买时只能依靠产品的标识辨别。销售中,有的商家不标注珠宝玉石名称,有的仅标注不规范的商业俗称,有的甚至混淆、杜撰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名称。像有的产品名称按英文看是天然提纯,翻译成中文其实就是合成宝石的意思,不少消费者以为它的含义是天然宝石,常常花几万元购买了价值只有几千元的宝石。”天津金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标准规定,饰品的交付应包括饰品标识和销售票据,标识由印记、标签等组成。贵金属饰品印记应清晰地标注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及纯度,钻石镶嵌饰品的印记应清晰地标注主钻石的质量,印记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准确,打印在易于观察的位置。标签标注内容至少应包括饰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和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名称。饰品名称由材质名称和品种名称组成。“例如:翡翠手镯、铂(Pt)950蓝宝石戒指,其中,翡翠、铂(Pt)、蓝宝石为材质名称,手镯、戒指为品种名称。”饰品标签所用文字应为规范的中文,贵金属材质中应有中文标注。钻石饰品应逐件带有钻石分级证书或鉴定证书。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金银饰品监督检验中心负责人崔建军提醒消费者,购买珠宝玉石时,一定要让销售者在票据上注明实物的真实名称和中文标识,为将来维权提供依据。“如果号称卖的是天然红宝石,那就叫他在发票上注明‘天然红宝石’。”异地购买珠宝首饰应慎之又慎,应要求销售者提供有中文说明的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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