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认为,要想真正保护好地下文物,仅出台《地下文物保护规定》还不够,相关的法律也必须跟进。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文物保护法》涉及地下文物保护。他认为,《城市规划法》、《土地法》、《刑法》等相关法律都应相应涉及地下文物保护,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以《物权法》为例,现行《物权法》中对于个人私有财产有一系列规定,但没有对于文物产权的规定。对于严重破坏文物者需要判刑,这就应该在《刑法》中有所规定。而目前对于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处罚一般仅仅是罚款。“开发商的套路是先破坏了,大不了罚款,罚个50万、100万元根本不在乎,一个项目涉及到几亿元的资金呢。而要追查刑事责任时,指挥的人、负责的人很少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破坏的人,一般是农民工成为替罪羊。在国外对这些是有明确规定的,责任人该负什么责任应该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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