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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 国务院发文规范
时间:2013-01-02 11:17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网站消息,国务院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已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对于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应当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尽量原址保护 已毁坏的不得重建

  针对各地在旅游开发建设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破坏,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等问题,《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得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将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

  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建设工作需依法报批

  《意见》要求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意见》指,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易受损害文物资源需预约、错峰参观

  《意见》要求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同时,要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鼓励社会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同时,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意见》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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