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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触犯食品安全条例者终身禁从业
时间:2012-12-06 13:03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中新社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北京市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今天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修改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29日举行。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此修改稿,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农产品质量等方面做了多处修改。

  中新社记者在草案修改稿中发现,一审稿中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但是,在二审稿中,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北京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实现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修订草案对食品加工作坊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新增加一款:“食品加工作坊从事加工活动,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食品摊贩由于经营设施简单,卫生条件差等,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修订草案规范了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规定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

  关于食用农产品,该草案也做了规范,畜禽屠宰企业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屠宰加工。

  据介绍,目前,北京现有农药经营机构1303家,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多为个体经营,而且经营人员大多未接受专业教育,经营条件大多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修订草案对农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范,不得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品种。农业部门要采取农药补贴的措施,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介绍说,今年9月26日,北京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此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多方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于11月19日召开会议,修改、补充和细化了此草案,形成了现行的二审法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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