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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实施修订后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答问(3)
时间:2013-01-06 22:03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一是明确规定了性病监测职责、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登记报告制度;二是要求性病诊疗机构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三是加强了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明确规定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等。

  七、本《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二是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三是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四是依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对医师超出执业范围、未按照性病诊疗规范开展性病诊疗、泄露患者隐私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按照《护士条例》有关规定,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擅自发布性病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和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的性病患者,也与民事、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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