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卫民告诉记者,就在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当地文化部门在他葛宅大门口悬挂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匾额,当时他和父亲还在匾额下方拍了照片。但蹊跷的是,半个月后的6月30日,原本在大门口挂得好好的匾额竟不翼而飞。
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葛卫民说他意外获悉,负责拆迁建设的稻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当地建设局局长系同一人。稻河公司向建设局提出拆迁申请,建设局做出裁决,这其中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规定。2010年6月25日,葛卫民向海陵法院提起诉讼。
海陵法院在审理后依然认为,建设局所作行政裁决主体适格,行政程序基本正当,裁决实际上未侵犯葛卫民的合法利益,葛卫民要求撤销建设局所作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不服海陵法院判决,葛卫民又上诉到泰州市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认定,葛卫民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葛卫民又提请中院再审,2011年6月7日,中院再审后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葛卫民的再审申请,裁定书最后交代“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省高院一锤定音
建设局裁决书违法 两级法院判决撤销
尽管中院交代“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葛卫民没有气馁,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11月30日,省高院经过审理,以文号苏行再提字第0005号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判决书称,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葛卫民的房屋已被列入文物保护房屋,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拆除其房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泰州市建设局将其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做出拆迁裁决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泰州市建设局在做出房屋行政裁决时,拆迁人稻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裁决机关泰州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裁决程序违法,依法判决:确认泰州市建设局作出的泰拆裁稻字(2010)第14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违法;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中行终字(2010)第0151号行政判决和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海行初字(2010)第88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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