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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领域中的自由问题,不能与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哲学中的自由问题混淆起来,也不能以抽象自由——意志自由,精神自由等,甚至中国古代的庄子也被认为深得自由的精髓的术语加以理解,而只能被理解为艺术自主的问题,它包含着艺术体制与艺术观念的系统转换,实际上构成了现代性社会艺术领域的最根本原则。
1.现代性概念的两种不同性质
有两类现代性概念:一是描述性(descriptive);一是规范性的(normative)。描述性的现代性概念是指欧洲近世(一般认为17世纪以后)的现代化过程,它可以被刻画为“民族国家的兴起”、“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化”等等,吉登斯等社会学家持这种现代性观。规范性的现代性概念是指欧洲近世(特别是启蒙运动)思想家论证“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应当怎么”的规范言说,现代性等于他们心目中一项有待完成的规划,哈贝马斯等哲学家则是这一言论的代表人物。
2.规范性现代性概念的规范潜力
规范性的现代性概念有其规范潜力,因此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刻画现代人的自反性(self—reflection)的概念。事实上,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个历史时代,可以以它自身为思考、规划、自省、总结的对象。以往的人类思想,都建立在既往历史的反省和总结上,只有现代人提前进入历史,将自己思考为对象。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人类历史意识的自觉,历史从此不再是关于古人的华丽戏剧,而是今人粉墨登场的舞台。哈贝马斯将这一变化概念化为现代性的规范潜力,即现代人不再能够从外部获得它的标准,它得自己寻找标准,并以对于未来的共同冒险来确保自身的正当性。
3.现代性的规范内容
现代性的规范内容(the normative content of modernity)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现代性是启蒙思想家提出来的、有关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什么样的方案。既然现代性是一个规范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必然有其规范内容,也就是种种“应当”的内涵及其正当性论证。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规范内容论证是建立在他的社会交往理论之上,以及两个转向(语言学向语用学的转向,意识哲学向行动哲学的转向)的基础之上。这个理论非常复杂,要描述他的论证过程,差不多是要在这两个转向的基础上重建整个现代哲学和社会思想。我想说的并没有这么复杂,因为我所说的现代性规范内容,不是像哈贝马斯那样要在哲学上重建它的合理性,而是从思想史上描述它的既定概念。有了这样的前提,我的工作于是就成了一种思想史的(而非哲学的)工作。
从思想史的角度,我依据康德、韦伯、哈贝马斯这样一条线索,整理出现代性的规范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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