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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调整首日:乌龙不再 波澜不惊
时间:2017-03-28 17:55   来源:上方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3月28日上方网消息,近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在官方网站悄然挂出一则《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并于周末后第一个交易日3月27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新三板协议转让制度的改革预期不绝于耳,但政策以如此迅疾的速度出台,却大大超出市场预计。协议转让中“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的转让方式是否改革,盘后大宗交易措施能否以此为契机同步出台,引起市场普遍关注。

  股转系统在《通知》中明确,对协议转让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目的是“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目前,市场对申报价格为何设置在前收盘价的50%至200%,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新三板业务规则及沪深A股市场中亦无案例可资参照。

   较为接近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的规定:做市股票转让出现“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属于异常波动;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属于异常波动。

  股转系统人士透露,该政策出台原因在于近期新三板市场协议转让股票出现了多起因投资者误操作导致的异常价格成交情形,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业内普遍呼吁监管层应眷出台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体现“三公”原则,采取了该措施。该人士还表示,根据对近四年的新三板全部协议转让股票成交数据的测算分析,“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基本能够满足协议转让股票的正常交易需求。

 ≥了解,全国股转系统早在2015年5月便公开表态,正在考虑优化协议转让机制,取消“手拉手”委托,并将集中盘后撮合纳入考量。而这次政策出得比较急,所以很多新三板公司协议转让的价格要想回到‘合理水平’可能要花更长时间和更高成本。

  附: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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