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家中央部门2012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呈抬头之势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予以制止。
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国务院于2010年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此次下发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通知》强调,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通知》重申,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 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 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 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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