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三十,原本是春节长假的第一天,证券时报网的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上却悄悄挂出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其中明确提到,个人投资者也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投资经验之外,投资者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过,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网站上尚未看到相关内容。
《细则》中提到,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机构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也要满足相关条件,一是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交所或深交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细则》要求,主办券商应当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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