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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受累东湖高新巨亏 权益法入账利润降九成(2)
时间:2013-07-26 15:2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映泉    责任编辑:毛青青

随后的多年时间里,两家公司开始逐渐减持东湖高新的股份,凯迪电力也逐渐放弃了对东湖高新的实际控制。在会计政策上,凯迪电力对东湖高新股权的权益法记账方式也随之更变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但长江通信却一直保持着权益法的记账方式,时至今日,公司业绩一直受东湖高新较大的影响。

“对参股公司选择权益法的记账方式,基本上相当于和它绑在了一条绳子上。”知名会计专家马靖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道,“每一季度,该参股公司的盈利和亏损,都将按照持股比例反映到本公司的账面上。”

马靖昊表示,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记账方法,除了权益法之外,还有一种成本法。成本法是仅以最初的入股成本记账,入股后,无论参股公司业绩如何变动,都与本公司自身业绩无关,往往只有在最终处置该部分股权时,依照处置的价格计算盈亏。他指出,一般情况下,对于参股20%以上的公司,适用权益法;参股20%以下的公司,适用成本法。除非本公司能对参股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持股20%以下仍可以使用权益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东湖高新现任的9位董事会成员中,仅只有黄笑声一位董事是来自长江通信,其同时还兼任长江通信的监事长。分析人士指出,在9位董事席位中仅占据1席,且持股比例只有5.4%的情况下,很难说明长江通信对东湖高新具有重大影响力。

对此,马靖昊认为,东湖高新5.4%的股权已经不太具备使用权益法入账的条件,合理的做法是进行会计政策更变,将权益法更变为成本法。

“我个人对此也有些费解,公司既然仅持股5.4%,又何必使用权益法入账呢?参股公司表现不好,对公司自身的业绩也是一个拖累。”马靖昊补充道。

此外,针对凯迪电力将权益法更变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做法,马靖昊认为也是合理的。“既然这家公司已经退出了对参股公司的控制,将其记作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是可以的。就视作是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样,盈亏只与标的股价相关。”

对于长江通信为何依然 “抱残守缺”,坚持使用权益法记账东湖高新的股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长江通信,但公司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作者:李映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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