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四川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将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缴尽缴;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当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收益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金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办法要求,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形成、收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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