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增值税中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处理
增值税中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处理是什么呢?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
step1: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应税人以销售货物为目的,按不同税率生产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举俩例子:1.某城镇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不仅销售12%税率的道路建设,还销售13%税率的汽车和农具。2.一家食品加工厂不仅生产销售税率为10%的加工产品,而且还使用其设备进行电器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活动达到了15%的税率。
step2: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税务处理办法是: 纳税人同时按照不同税率经营应税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如果两者的销售额没有单独计算,则应采用两者中较高的税率进行计算。
step3: “分别核算”是指对同一税种下的不同产品税率进行单独核算。比如消费税中手机芯片与配件的税率分别为16%与22%,那么核算就需要区分手机芯片与配件的销售单独分开统计。对不同税种下也应当分别核回算。比如营业税的营业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通常要从高适用税率。
step4: “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是以不同税率混合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应分别按10%和8%的税率征税,但由于未单独进行结算,只有在不减少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按10%的更高税率征税。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鼓励纳税人改进账目,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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