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讯(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陈巍杨凯民)母亲低价将房卖给儿子,后因关系不和,母亲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协议。日前,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纠纷案件。
水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9月1日,水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680元的成交价出售给了与其共同生活的张某,并经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母子关系出现不和,水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买卖协议,并判决房产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而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水某在2011年9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丧失了相关权利。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水某的诉讼请求。
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水某说,房子低价卖给儿子,其实相当于是赠与儿子了,但儿子现在不让她居住在房子里,她决定撤销赠与。张某却说,母亲对他打骂、侮辱,还导致他婚姻失败,他认为这些可以构成他不愿赡养母亲的理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某起诉是因交易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房屋买卖包含赠与内容,显失公平是否存在难以确认,且水某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过了一年的期限,故对水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在判决后,合议庭成员分别对水某和张某进行判后的情绪疏导,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母子亲情。之后,合议庭法官又将水某的其他五个子女召集到一起,就水某的赡养问题与其他子女达成初步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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