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28日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
(11月28日新华社)
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房产税被寄予厚望。在重庆、上海两地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前不久撰文表示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广房产税,释放出房产税扩围的信号。
在全国推广之前,当然要好好总结试点经验。事实上,尽管沪渝两地均对试点效果给予肯定,但也有专家直言,由于税率低、征税范围小,房产税试点影响有限。重庆将免税线定在200平方米,同时还要满足商品房均价3倍以上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重庆90%以上的房源都达不到征收标准,给普通百姓一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相比之下,上海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线虽说低一些,但试点一年多来,也未能像人们期望的那样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房价上涨,反而让房价创出新高。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社科院此次发布报告,将房产税免税线定在人均40平方米,明显是吸取了沪渝两地的经验教训,意图通过扩大征收范围给房产税加码。然而,这一提法并没有取悦公众,再次招来质疑。网络上,超过半数的网友表示反对。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也在微博上表示,当前我国城镇人均住宅面积33平方米多点,40平方米纳税线偏低,将城镇3-4成家庭都包括进去了。
有学者指出,房产税改革推进最大的难点,在于房产税定位尚未真正厘清。有观点主张将其界定为只向 房产和豪宅征收的“ 税”,也有专家认为应作为面向所有普通民众征收的“人头税”。决策的过程也充满了利益博弈,有关部门既希望通过房产税取代限购的行政手段,同时也寄望于房产税补强地方财政;既要顾及人们对于抑制房价的期待,又要担心普遍加税引发民意不满。从200平方米的 别墅,到人均40平方米的“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这一“自由落体”恰恰反映出有关部门在房产税上的左右摇摆,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矫枉过正。
“ 税”和“人头税”是两个极端,都不可取。如果只向富人开刀,就会使得房产税形同虚设,对于抑制房地产市场投资投机行为的影响不大。倘若向所有民众征税,甚至成为土地财政的新支柱,无疑进一步加重税负压力,与民争利。同时“房尽纳税”,也失去了征收的意义。实际上,房产税最适合的定位是“调节税”,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调节房地产市场需求,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有效解决打击炒房和保障住房的双重问题。
鉴于住房兼有必需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房产税征收必须充分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和居住现状,合理设置免税空间。多少面积开征房产税,不能有关部门闭门造车,而要广泛征求民意,寻求 利益契合点。同时,在产权性质上,要将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区别开来,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此外,首次购房应予免税,避免误伤刚性需求,购买多套房者则可根据套数、面积、价格等因素实行累进税率,体现“负担能力大者多负税,负担能力小者少负税”的公平原则。(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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