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旧物管赖着不走、新物管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都将受到处罚。昨日出台的《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除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外,物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也不能擅自撤离物业项目。
《办法》明确,业主、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可进驻物业项目。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 )项目评选资格。
而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自进驻之日起,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 )项目评选资格。
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赵燕华 实习生 陈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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