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沧州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该市开始施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装修户可根据情况收取装修保证金, 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保证金应在装饰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后30日内全额退还业主。业主如有破坏承重墙、私自搭建阳台等行为,则无法通过验收。同时,居民住房装修产生的垃圾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根据业主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对提供的物业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也必须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已执行原来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标准至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的住宅小区或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1.01 记者 田少华 通讯员 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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