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承之:辽宁盘锦,杀人之过不可不究
时间:2012-09-23 22:22 来源:时评界 责任编辑:毛青青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一村民为征地补偿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与当场的民警发生冲突。当地调查组通报称,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开枪,一村民当场死亡。昨日,盘锦市成立调查组并发布消息称,民警开枪是因为村民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新京报9月23日)
尽管如此,杀人之过不可不追究一些人的责任。现在号称太平盛世,又是拆迁引发的杀人案件,人命关天,不能草菅人命,不管怎样解释,还是要追根溯源追究有关单位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民警没有责任,那其他人就没有一点责任?既然大家都没有过失,那怎没会闹到乱七八糟开枪打死人呢?生死本身就是一种过失、一种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过失,许多无辜的生命就死在许多过失里面。这个过失,除了客观物质规律外,都是人为造成的事实。因此,按照这种过失的大小、前前后后、前因后果,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是第一点。杀了人不能不追究责任、不能不了了之。这是什么,这是政府呀!政府的责任是保境安民、保护老百姓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第二点,为何警方对事态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呢?警方的出现,一般是能够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后靠警方这杆抢来压制老百姓就能够消除矛盾的。警方对现场控制不足,存在失控、误判之过,这也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盘锦市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之后,就万事大吉了?不要任何人负责了,也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了?这个领导怎么这么好当,当到发生开枪杀人的事件。这怎么可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呢?显然,领导无方是导致这起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既然是领导无方,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领导也应该主动引咎辞职。这还用查吗?
杀人之过不可不究,对于这起事件,只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领导做出严肃处理,我们的政府和人民群众才会从中真正吸收教训、血的教训。如果不追究的话,那就是这个老百姓自己找死的?人人都想活,他怎么可能想死呢?他要争,这就说明他想活,古人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样逼死人的做法或者制度、规章、条列应该改一改了,但愿不要因这类事情再逼死什么老百姓了。老百姓是人民公仆的衣食父母,人民公仆应该为人民服务,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应该搞到用枪杀人的地步!对此,辽宁省盘锦市委市政府应该好好反思,对人民写出深刻的检查?前不久,反日游行有人砸了几辆日系车都要抓起来,现在出现了这等事,连写个检查、给人民一个交代都不愿有,这是人民政府吗?这是其三。
总之,杀人之过不可不究,不追究下去,是说不过去的事情,否则,何以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呢?
作者:毛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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