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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会所骗老人消费40万应依法维权
时间:2015-06-21 15:31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 禁止转载   责任编辑:毛青青
  养生会所骗老人消费40万应依法维权
 
  以养生会所之名行骗人之实,这是法理难容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养生会馆,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不能为了贪图钱财,欺骗他人进行消费;作为养生会所,更应该懂得尊老爱幼,并以仁慈之心对老年人进行免费和打折优惠服务,以彰显养生会所开展延年益寿服务的服务理念让商业盈利融入到尊老爱幼的社会公益服务之中。而不是以养生为名,采取欺骗手段,让老年人上当受骗。然而,在古都西安,就有这样的缺德养生会所。八旬夫妇3个月,就被西安某养生会所骗走了40万元。
 
  据华商报6月21日报道,3个月花了40万元,城东一对八十多岁的老夫妇被一个养生会所拉进去后的消费能力令人瞠目结舌,而据两位老人讲,他们只不过是做了一些按摩、拔火罐、艾灸之类的常规项目,老夫妇在外地的女儿了解后也大吃一惊,立刻赶回西安报警求助。昨日下午2时许,在该养生会所门口,孙女士姐妹二人打110报警。听完孙女士讲述,该会所一名女负责人表示经理不在店内,“你们有什么要求都可以提,咱们可以谈,退款不是不可能,叫来警察干啥?”这名负责人在多次联络经理后表示,双方可约时间交涉此事,可适当退款。
 
  这说明,该养生会所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他们所从事的服务既没有经营资质许可,又存在着价格欺诈行为。虽然公安部门以报案人无法提供相关立案证据不予立案,但是,这并不等于受害者不可以向工商管理和物价部门投诉。无论是直接受害人八旬夫妇,还是两位老人的两个女儿,他们都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该养生会所存在的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涉及违法行医和美容医药服务的项目,需要食品药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和没有行医职业资质,那就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及其子女完全可以依法向食品药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依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投诉与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和投诉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该养生会所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相信通过依法维权,完全可以依法讨回公道。如果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了该养生会所的保护伞,受害者及其子女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行为,受害者同样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违法和行政不作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受害者受到养生会所的欺诈,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受害者在举报和投诉期间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养生会所泄露举报和投诉秘密与各种信息,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举报与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监管部门贪赃枉法和失职与渎职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们公民依法维权的程序十分繁琐,但是,我们绝不应该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因为依法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
 
  《韩非子·有度》中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大意是,法是治国的重要保证,而执法的人又对法的效用起重要作用。执法者能有力地保证法的执行,就能使国家安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执法不力,就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国家就会混乱、衰败。然而,党和国家大力推行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而且,这是每个国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对于养生会所的违法欺诈行为,必须依法进行问责;所以,老年人在养生会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应当依法讨回公道,绝不能让违法经营者逍遥法外。而且,我们更应该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养生会所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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