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来了,“罚单”跟上
时间:2015-08-28 12:32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8月27日,山东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一辆山东禽类运输车辆倾翻,车上装有数万只小鸡。小鸡们死的死伤的伤,大多数存活。附近村民闻讯,纷纷来抓小鸡,不少人开着三轮车,成车装回小鸡…现场警察无法制止,车主告诉记者,一车小鸡价值五万元。(8月27日新华网)
近几年,“哄抢”现象在全国各地轮番上演。从抢柑橘到抢甘蔗,从抢葡萄到抢日化用品,“顺手牵羊”、“顺便捡漏”者们乐此不疲。不难看出,这种“不抢白不抢”的恶念,在事发地点能形成共识并变为群体行为,其中既有“羊群效应”从众心理的火上浇油,也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势,还有“不拿白不拿”的自欺欺人,总之就是见利弃义,铤而走险。这也说明对当前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除了极少数明火执仗的罪犯,还存在着一些偷没有“技术”,抢没有“胆量”,除了脸什么都敢要的无耻之徒。行为主体是隐形的,可其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确是实实在在有形的。
更让人担忧的,是面对哄抢,无论当事人是否报警,现场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任凭参与者集群而来,扬长而去。警方要么以不见报案者为由不予立案,要么姗姗来迟或根本不介入此事,不仅暴露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办案方式的弊端,更暴露出了法律缺位导致的正义真空,为“哄抢”频发埋下了隐患。
法治社会里,聚众哄抢,无论是群体极化的心理表现,还是爱占便宜的人性灰斑,绝不能轻飘飘棉柔柔地以“道德处方”来调和,留下只见哄抢,不见罚单的硬伤。只有以法槌厘清哄抢事件中的是非权责,才会真正成为震慑效应,避免处于公共语境下的私产遭受“分而食之”的危险。因此,绝不能以“法不责众”来宽恕从众心理。《刑法》中规定,群体犯罪的每个人都要根据所起的作用和社会危害大小负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在民事上行为人也要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此看来,准确地说,法也责众。
所以,警方应更积极的介入调查,勿以恶小而纵之,做到严格排查,一追到底,对参与者严正警告,对带头者绳之以法。切莫让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的野蛮行径,玷污道德和法律。否则,一旦形成“气候”,引发恶性循环,就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后果不可小觑。同时,执法部门应该主动将调查和处罚结果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让所有人知道,哄抢是触犯法律的,是必须也必然会受到惩罚的,以此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侥幸心理,才能有效遏制哄抢事件的再次发生。 (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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