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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车窗抛物何必太在意“回复”呢
时间:2015-09-15 21:57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向市城管委举报2929起“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除收到部分奖金外,只收到市城管委信访办的一次信访回复,市民杨某很是不满,要求市城管委对其每一起举报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并将市城管委诉至法庭。(9-15荆楚网)
 
  2012年开始,武汉市城管委在全市展开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整治行动,对积极举报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的市民予以奖励。数千位热心市民参与了车窗抛物举报,杨某是其中较积极的一位。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杨某向市城管委实名举报2929起违法车窗抛物行为,经审核,市城管委认定了杨某的部分举报,并向其发放了33600元举报奖金,但并未对杨某的举报作出回复。
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对此,杨某向武汉市城管委提交了《要求对实名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申请。后因为他收到的是市城管委信访办一纸《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不具有行政或民事主体资格,所作出的答复不具法律效力,同时觉得城管委的答复与其请求完全无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遂将武汉市城管委诉至法庭。没想到杨某胜诉了。
 
  其实,在这场关于治理“车窗抛物”的起诉中,不管结果如何都是件好事情。
 
  其一,举报积极分子杨某胜诉,是对社会举报监督者的再次肯定。车窗抛物害人害己,无需累诉。但是要防止其不文明的行为却很难,一方面执法者监管力量单薄,另一方面对于“移动中”的车窗抛物很难“人赃俱获”,这就得靠社会力量监督。开设有奖举报就是为了大家拿起手中的移动设备记录下这些“可耻”的瞬间。杨某胜诉,说明市民对《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是认可的,持积极支持的态度,而不是纯粹为了“挣奖金”。
 
  其二,即使城管委胜诉,举报者也没有丢脸。车窗抛物因为其特殊性,有些情况虽然属实,但是具体信息却难掌握。比如在行进中的一辆未挂牌的新车上出现了“车窗抛物”被抓拍到了,情况虽然属实,该奖励,但是城管委却难以找到“肇事”司机,具体回复就存在难点。再说了,在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时,由于交管部门所提供的车辆信息中,并非所有车辆信息都真实有效,有的车主登记错误,有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登记地址电话变更等,导致邮寄送达的告知函及执法文书,未得到回应或被退回,致使查处存在一定困难。当然既然举报者有不满意的地方,就说明城管委在实施《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过程中还存在问题,有待改进。
 
  所以在是否收到“回复“这个问题上,举报人也不要太较真了,举报者也应该多一点对城管委的宽容;城管委也应该尽量回复举报者对举报对象的处置情况,即使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得到“抛物”司机的具体信息,也应该对举报者回复说明,这是对举报者的尊重。
 
  因此,无论站在举报者还是城管委的立场上,我们都应该看到举报者“索要知情权”是社会在积极主动的参与制止“车窗抛物”的陋行,是社会的进步,至少在对待“车窗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上,市民、城管委思想是一致的,都是对车窗抛物说“不”!尽管举报者胜诉了,城管委还在上诉,都希望大家心平气和,不管最终谁胜诉,都没必要太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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