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证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时间:2017-10-20 23:20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互联网+证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文/田影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亮点在于,作为证人的一位执勤民警,因为无法到庭,进行身份认证后,在庭审现场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了远程作证,该案是全国首例“证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作证”的案件。(10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科技的发达与进步,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影响着人们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在司法改革领域,除了传统的证人出庭作证之外,“互联网+证据”既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也是法院创新带来的“红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证人,节省证人相关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原则上是必须出庭作证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证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不得不延期审理。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用“证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作证”,有效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为案件审判提供了证据保障,值得借鉴和推广。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司法审判的智能化、透明化、科技化是时代要求。证人证言,借助互联网工具可以节省证人的相关成本,既可以方便证人节省时间,显著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也有利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大大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证据质量如何保障,证人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即可“刷脸”作证,如何防止证人被教唆胁迫?在传统的庭审中,法警可以保护证人,监督证人,杜绝他人影响证人,但是在通过“微信”等远程视频作证时,空间距离遥远,如何才能保证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不被挑拨教唆呢?
这就需要微信作证加强审核。加强“人脸识别+公安比对”校验身份以及认证,不间断、多方画面自由切换;同时加强“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以科技为依托,加大远程设备技术研发,确保证据真实可靠,证言客观公正。保证微信远程视频作证的真实性,确保证据客观可靠,宣判有理有据,是为了维护法律刚性和尊严。
“互联网+证据”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但是,是否采用证人微信作证,还要视具体情况来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以,在创新发展“互联网+证据”模式的同时,还需要维护法律权威,证人出庭作证不可或缺,期待更多司法机关围绕司法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田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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