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成都同和路一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不久,警方抓住一名小偷.在指认现场时,生气的业主将小偷正面照片拍下,并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照片在小区门口张贴一个多月.对此,小区业主纷纷“点赞”,称能警示和威慑盗贼,但路人发现后认为“要不得”,涉嫌违法.(7月5日《华西都市报》)
小区连发盗窃案,搁谁谁都心里不爽,丢失财物不说,里面如有重要物件,还很耽误事,例如手机存的照片、笔记本里的电子版文件、钱包中的发票等.如果警方抓到小偷,大家自然拍手称快,仿佛能将积压已久的愤怒顷刻间宣泄出来一样.有的住户因过于气愤,也可能出于想让大家都认一认的目的,在小偷指认现场时给其拍照并将正面照片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配上“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惩罚”的字样.此举小区业主表示赞同.
业主们的想法大概是认为小偷太猖獗,张贴其正面照片能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让大家看到他后引起注意.业主们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毕竟小偷犯法在先,偷窃的行径可恶又可恨.但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在小区门口,这种做法真的稳妥吗?合乎法律法规吗?
答案是否定的.居民张贴小偷照片的举动是欠妥的,一方面,此举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任何人都有被尊重的权利,小偷虽犯了法,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而将其照片肆意张贴,看似提醒众人注意,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伤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对小偷的惩罚应该由相关的部门来执行,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能私设公堂.小偷虽可恨,但应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而不是通过居民自发式的张贴照片对其进行惩戒.另外,人生路漫漫,一朝犯错怎可株连一生,张贴小偷照片是否有贴标签的嫌疑?
据律师方树斌表示,居民张贴小偷的照片显然不妥,涉及侵犯人格权,有损当事人尊严.公民在没有依法判决,判定有罪前,都不能认定是犯罪.如果要张贴小偷照片做提醒,也应当采取遮挡的措施,“比如给当事人面部打马赛克,不能发正面清晰照片,同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实,预防盗窃行为方法有很多,主要是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方面.内部防范针对的是住户自身,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如出门反锁门窗、家中不放现金等;外部防范一般可采用安装监控设备、增加高清探头数量和扩大监控范围等方式,也可增派巡逻力量,加强安保等.总之,我们不能用错误的方式惩罚错误行为,愤怒不可成为侵权的理由.(翟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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