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处方能遏止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19-10-27 23:38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一初中学生颜某在教室持砖头击打老师,致老师黄某重伤。据事发学校一名初三学生说,黄老师曾教过她两年的政治课,“黄老师很 ,可以说是我们年级最温柔的男老师了”。该学生称,颜某平时纪律差,颜某违反校规骑自行车被黄老师教育一事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索”。仁寿县公安局25日晚发布警情通报称,受伤老师正在接受治疗,涉事学生已被刑事拘留。(澎湃新闻10月26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从湖南省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男生持刀将母亲砍了20余下,到湖南衡南县三塘镇,一名13岁少年在杀害父母后逃离。这一桩桩案件,其程度之暴力、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其破坏法治、灭绝人伦的性质极其恶劣。然而,在震惊愤怒之余,思考如何有效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才是我们最应该做的。虽然当前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伴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高发趋势,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适时调整,以更严格的标准、更严厉的手段来惩处,才能有效遏止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有待讨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均发育较快,“早熟”趋势明显,一些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因此有学者指出,入刑年龄应该下调,并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二是当前惩处方式的标准和界限模糊。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该项法规执行起来可谓困难重重。首先,收容教养的条件十分模糊。刑法规定了“必要的时候”,但没有规定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其次,执行收容教养场所不统一。有的地方是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少年犯管教所,而有的地方则是送进工读学校。然而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 “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显然,对未成年犯罪人员,不仅惩处场所不统一,而且惩处力度也不缺少标准界限,这就造成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惩处不到位的现象,不能起到必要的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不仅毁掉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前途,更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只有真正将未成年人犯罪需严厉惩处的理念深入内心、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构建健全完善的制度,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任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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