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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酗酒滋事不可取 文明社会我先行
时间:2019-11-29 14:11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公共场合酗酒滋事不可取,文明社会我先行
 
  11月10日,G7390次列车从杭州东开往常州,一男子在车厢内酗酒滋事,骚扰旅客,且不顾周围乘客的安全,还趁着酒劲无视法律在高铁列车上吸烟。高铁安全员上前进行劝阻后,竟然反遭醉酒男子殴打。所幸民警及时赶到,将这名醉酒男子控制。(11月19日 扬子晚报)
 
  又一则在高铁上酗酒滋事、骚扰旅客、吸烟,不听劝阻还殴打工作人员的事件,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男子是多么的嚣张跋扈,甚至在乘警赶到之后,不但辱骂、推搡、抓挠、反抗乘警,甚至还想吸烟,完全无视法律法规,没有一点悔过之意,难道是喝了点酒想“上天”不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同时还规定了“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在公共场所醉酒闹事,可以视情节轻重来决定处罚。”
 
  高铁是公共场合,不是私人空间,更不是借酒撒泼的地方,在公共场所醉酒闹事不仅容易造成周围人的恐慌,而且还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事故,甚至还会影响行车安全和其他旅客的人身安全; 俗话说得好,人到终时言亦善,酒到醉时显本性,酒品即人品。一个人酒后行为不仅能让我们看清这个人的克制力和修为,更能让我们看清其内在和本性,借着酒劲在公众场合闹事,甚至做出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丢掉的岂止是尊严和面子?实在是漠视法律,毫无道德人品可言,况且现在还是文明法制社会,法律绝对不会容忍践踏文明、无视法律的人,所以,希望大家不要以身试法,知法犯法。
 
  其实,近年来醉酒闹事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却鲜有手段可以进行有效控制,笔者认为,想要减少醉酒闹事的发生,还是得从根源上抓起,一是要提高对于“醉酒闹事”的处罚力度,让醉酒者在饮酒之前有所顾忌,害怕酒后失态而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二是要努力提高全民素质,对于饮酒者进行道德教育,认清醉酒可能产生的危害性。
 
  最后,笔者想说,公共场合酗酒滋事不可取,文明出行,从我做起!   (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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