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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小怒酿成大过
时间:2019-12-06 10:23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莫因小怒酿成大过
 
  近日,槐荫公安分局振兴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阳光100小区某室发生天燃气泄露,有着火隐患。各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刻开展抢险、救助、调查工作。民警在现场楼下及时控制了当事人侯某华(男,44岁,无业,菏泽人),经讯问,侯某华是因家庭纠纷一时冲动将连接家用煤气表的煤气管道拽断,致使大量燃气泄露,危及公共安全。目前,侯某华被槐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12月5日据人民日报移动端)
 
  就当事者侯某华来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因家庭琐事而不顾后果的做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想而知这个人的身心是多么的不健全,再大的仇怨,也不能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理由。纵观整个社会,如朱某华一般的“社会巨婴”并不是少数,一旦有不合心意的事,就会做出一些伤己伤人甚至是伤害社会的举动,而类似行为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畸形生长环境造成的,由此可见,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长环境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孩子的负责!
 
  当然,更不可否认的是,此次事故给附近居民甚至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且涉嫌触犯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笔者看来,朱某华之所以能够这样不顾后果地危害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原因是因为当今社会犯罪成本低,国家对该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惩罚力度依然不够大,建议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农村、学校、企业、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以及媒体应该加大一些基本法律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确保群众能够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邢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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