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9日讯(贺通)近日,记者从省环境保护厅获悉:为推进和规范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该办法规定,全省环保部门应及时、准确、主动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在纸质文件印毕后自行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经厅领导审核后,信息拥有单位可自行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该办法要求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以下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据了解,省环境保护厅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该办法要求,厅信息公开办每月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不定期举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加快推进全省环保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以环境信息发布为基础,逐步开设网上审批、咨询投诉等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栏目,使本系统门户网站成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渠道。该办法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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