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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出租车内小电视与多项安全国标冲突(3)
时间:2012-12-17 13:56   来源:

  但孙振东认为,事故引发的政策反思,应该远超于此。“的确,安全带是保护乘客的基本要求。但是即便车内的人员绑着安全带,也难以避免会和车内构造发生碰撞。这也是为什么前排乘客需要安全气囊的原因。后排乘客虽然没有气囊,但至少碰撞区域不能有尖锐、突出物。”

  孙振东呼吁,应该对普遍存在的乘用车内部改装、加装现象,从政策层面进行节制和规范,尤其出租车等运营车辆。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小电视”安装现象时发现,相关领域的约束性法律法规几乎为零,即便有相关约束,在执行时也往往流于形式。

  在众多城市中,上海是仅有的对“小电视”作出过规范的城市。2009年3月30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称:“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现有合同期满后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现有合同期内不得新增加发布广告的车辆,不得延长合同期限”,“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载信息视频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

  该规定第5条特别强调:“本规定施行后新增的出租汽车车厢内不得设置和发布车载信息视频广告”。

  2011年1月,上海市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实行总量控制,世博会期间保留视频广告的9089辆和恢复履行合同的车辆,在合同期满后都应当拆除视频设备并恢复。

  然而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一改之前“禁止”语气,规定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是出租车内仅有的两处合法广告位之一。

  该规定明确要求:“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使用软性材料。”黄晓勇对“确保安全”一说解释称。

  然而目前在上海市的大部分出租车上,原先的刚性材质“小电视”仍未被大规模替换。

  一个更大的困境是,当记者向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公安部交管局分别提出采访申请时,两家单位均表示,该领域并非属于其管辖范围。

  (原标题:出租车“小电视”与多项安全国标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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